USCIS重磅:以后在美国境内转绿卡,可能不再是“默认路径”
- 5月22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就在今天(2026年5月22日),美国移民局 USCIS 发布最新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 PM-602-0199),标题非常直接:
“Adjustment of Status i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nd Administrative Grace”
正式强调,以后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获得转绿卡(Adjustment of Status)不是理所当然,需要特殊的酌情批准(discretionary relief)。

还能这么玩?!!!!

按照它来执行,未来几年想要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I-485,直接在美国境内获得绿卡,难❗️上❗️加❗️难❗️
USCIS如何仅用一个小小的备忘录,直接颠覆绿卡申请生态?
这就先得说到境内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如果绿卡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直接递交 I-485,完成身份调整,无需离境即可获得绿卡。
目前,很多人都在:
合法入境、有移民类别、排期到了、没有严重不可受理性的情况下,直接在美国境内,不离境就拿到绿卡。这个现象太普遍和正常了。

但这次的备忘录中,USCIS反复强调几个关键词:
• extraordinary relief(特殊救济)
• administrative grace(行政恩惠)
• discretionary(酌情决定)
还一再表示,境内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本质上是“极特殊待遇”,不是普通程序。

此外,USCIS 还引用了大量联邦法院与 BIA 判例,强调:
允许境内调整身份并不是为了取代正常的海外领馆移民签证程序。
说明什么?
说明现在,在USCIS的眼中,“正常移民路径”应该是:
申请人在海外申请移民签证通过美国领馆面试获得移民签证后入境美国入境后获得绿卡✅
而不是:先持非移民签证来到美国在境内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 “符合资格” 不再等于 “应该批准”❗️❗️❗️
⚠️以后的I-485申请中,即使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USCIS 依然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拒绝❗️

移民局到底要考虑什么?!
备忘录认为,是否同意境内批准I-485,应当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美国的最佳利益。可能会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
申请人的家庭关系、移民身份及历史、申请人的品行等相关因素。
今后还能交I-485吗?
这份备忘录并不意味着禁止递交I-485,它的中心思想是强化移民局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对境内调整身份案件的审查标准。所以仅从目前的信息看,今后更推荐大家走境外领馆程序。
已经交了的I-485申请怎么办?
对于已经递交的 I-485,目前移民局尚未明确表示会如何处理,现阶段我们的建议是:
👉 务必维持好目前的非移民身份,不要仅靠I-485 pending留在美国❗️
👉 I-485 pending期间不❗️要❗️出❗️境❗️ 有回美证也最好不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朋友除外)
但从近期趋势来看,移民局有可能暂缓审理并重新审查,因此未来 pending I-485 案件被延迟审理、补件、加强酌情审查的风险明显上升。
其它境内转身份的案子受影响吗?
一码归一码,这个备忘录只讨论境内调整身份的I-485申请,跟其它境内转任何非移民身份的申请都没有关系👌

这么小可爱的备忘录,真的合法吗?
我们觉得,备忘录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可能突破了《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45条关于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法定框架。
INA §245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可以申请身份调整,而该 memo 把 “境内转绿卡” 重新解释为一种“极特殊(extraordinary)”的酌情救济,而不是正常路径,实际上增加了法律本身并未规定的限制条件,涉嫌超越 USCIS 的法定权限。
👉可能违反《行政程序法》(APA)。
该政策实质性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身份调整审理标准,却未经过法定的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公告及公众意见征询程序)。
想要通过程序法的公告及公众意见征询(notice-and-comment)要求的话,需要证明政策是解释性规则,而非立法性规则。
从这个备忘录的内容来看, 虽然移民局一再强调这是自己内部的指导,法自由裁量权在审案的移民官手中,又是强调自己的法律依据,又是找一堆案例支持,但实际上,这个备忘录的内容就是相当于给申请人增加了新障碍,因此从实操角度很大概率会被认为是“立法性规则”。
👉 可能构成 APA 下武断且反复无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行政行为。
该政策背离既有移民实践和国会立法目的,却缺乏充分、合理的法律依据与解释。
备忘录目前效力如何?
理论上移民局的备忘录都是公布就生效的。但是未来如何执行,会不会被起诉,还需要继续观察。
但可以确定的是:
继续收紧移民政策的大雷⚡️,这次轰到了I-485申请人头上,还用了一个立即生效,直接自己掌握自由裁量权的方式……

不过!其实备忘录也有稍微降温的内容:
如果移民局想基于裁量因素(discretionary grounds)拒绝申请,对他们而言其实也意味着更高的审理负担和解释义务。
如果拒绝某项申请,必须出具书面拒信,明确说明拒绝理由。
如果拒绝是基于不利裁量( unfavorable exercise of discretion)做出的,那么拒信还必须进一步分析其所考虑的所有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解释为什么负面因素最终超过了正面因素。
所以未来即使移民局想用 “discretion” 来拒绝 I-485,也并不是一句 “we deny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就可以简单结束,而是需要形成完整的分析逻辑和书面论证。
这实际上也意味着,移民局在适用不利裁量时,仍然会受到一定程序性限制和 APA 框架下的审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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