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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天降喜讯: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并命令移民局批准申请!

  • 2月10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1月28日,Nebraska联邦地区法院Mukherji v. Miller一案中,撤销了USCIS对EB-1A I-140申请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USCIS,同时明确指示:


应批准该申请❗️


图片来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本案的大致案情是什么?


2024年9月17日,印度记者Anahita Mukherji 因其EB-1A申请被拒而起诉USCIS。


根据法院文件,USCIS认可她的EB-1A申请在的10项标准中满足了其中5项但是在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阶段,她未能证明自己在2015年之后仍具有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声誉(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所以拒绝了她的申请


原告依据《行政程序法》(APA)提起诉讼,主张该拒绝决定违法。


2026年1月28日,Nebraska联邦地区法院法官Joseph F. Bataillon做出简易判决:原告胜诉,并命令USCIS批准她的EB-1A



法院认为Two-Step Analysis是否合法?


法院在讨论Two-Step Analysis这一点上,不代替 USCIS 重新做实体评审;但在 APA 审查下,仍会看行政记录是否支撑拒绝理由、以及 USCIS 是否给出了清晰可审查的标准与解释。


Nebraska联邦地区法院指出,本案要解决的关键,并不是申请人是否“够不够杰出”,而是:USCIS是否依法创设并推行了EB-1A审理中的Two-Step Analysis以及其中的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法院明确表示:


在这一部分,法院只审查该两步框架的设立与使用是否合法,并不评判申请材料本身的优劣。


法院进一步认定:


USCIS通过内部政策备忘录引入并全国推行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未履行APA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Notice-and-Comment Rulemaking)程序,因此属于违法采用(Unlawfully Adopted)


图片来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图片来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同时,法院认为USCIS在从原先长期沿用的审理做法转向Two-Step Analysis时,既没有明确承认自己在改变既有裁量政策,也没有给出充分、可被审查的理由说明,从而构成“武断反复无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


图片来源:Mukherji v. Miller, Memorandum and Order


本案为什么值得EB1A申请人关注?


因为这一次,法院并未像常见情形那样仅将案件发回USCIS重新审理,而是撤销拒绝决定,并明确要求USCIS批准❗️


这对申请人意味着:


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的案子的证据情况像本案一样扎实,提起诉讼的效果可能不仅仅是“再给一次审查机会”,可能直接带来批准函❗️


不过还是给大家小泼个冷水……



👉该判决为单一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并不构成全国范围的先例


USCIS可能仍会在其他案件中继续沿用其现行做法,其他法院也可能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不同判断。


👉目前情况下,USCIS有可能上诉,结果如何需要看上诉法院的法官如何判决。


👉 USCIS有可能按照APA要求,启动Two-Step Analysis的合法化程序


总之,目前仅仅基于本案判决……


🤔️认为Two-Step Analysis的第二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审查不再适用,只要满足10项要求的3项,就能拿到EB1A I-140批准函?


那您是过于乐观🤷‍♂️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并未依据本案退出USCIS的审查机制


🤔️认为我的案子也像本案一样,符合5条标准还被拒。如果我去起诉就一定能获得一样的法院判决?


Case by Case,本案的判决也无法成为这样使用的判例


🤔️如果您目前收到内容相似,质疑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的RFE,且您的案子本身证据材料的扎实程度跟本案相似?


本案是一个可以引用的有力案例,写进您的RFE/NOID Response letter❗️



通过本案,哪些EB-1A被拒申请人,可能更值得诉讼?


尽管每个案件都高度依赖事实细节,但是本案提示了几类可能值得认真评估是否需要诉讼的情形,例如:


👉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的标准不够清晰


本案中,USCIS已经承认申请人满足多项标准,但拒绝决定却建立在一个浮动的门槛上


👉把“时间连续性”当成必要条件


例如以“近年不够新”“需要持续获奖/持续曝光”等理由否定申请,但是先行EB-1A相关的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年年不断获得同等强度的成就。


👉忽视证据的证明效力,但缺乏清晰解释


本案中,USCIS没有充分解释案卷证据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导致拒绝理由看起来与案件证据材料脱节。


最后,提醒所有已经拿到EB-1A不利结果的朋友们


诉讼从来不是唯一选项,也不是每个案子都适合硬碰硬。想要获得批准函,最佳策略一直都是:听从有经验的律师👩的建议,提前规划好申请的每个细节


如果有和本案类似情况的RFE,

或类似情况被拒的案例,

可以dm我们咨询❗️


………………………………………………

胡晓敏律师事务所口碑如何?

超过五百条全部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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