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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敏律师事务所EB1C成功案例摘选

胡晓敏律师事务所EB1C成功案例摘选

本周,胡晓敏律师事务所又收到了一份EB1C的批准函。截至今天,2017年本所递交的所有EB1C案件都在没有补件的情况下一次性通过,可喜可贺!下面就摘选几个比较经典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所有案例的公司名字和受益人名字均用字母代替)。

房屋短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CEO获批

递交时间:2017年10月4日

批准时间:2018年8月16日

A公司是一家位于迈阿密的房屋短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是中国江苏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7年收购了A公司51%的股份,收购完成以后,紧接着就给B公司的总经理办理了EB1C申请。递交EB1C申请时,A公司总共有15个全职员工,营业额在100万美金左右。从公司收购到案子的递交,胡律师全程都细心指导,材料准备的十分翔实,不到一年,案子就顺利获得批准。

国际贸易公司CEO获批

递交时间:2017年11月6日

批准时间:2018年8月17日

C公司是一家位于北加州的国际贸易公司,从2014年成立到现在已经整整4年了,期间经历了L1首次申请和两次延期。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所以在2017年递交了EB1C申请。递交之时,公司有11个全职员工,职位以采购和仓库为主,营业额在200万美元左右。案子递交的半年之前,胡律师就向公司提出了员工工资较低和人员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这些问题,受益人在胡律师的建议下,针对问题对部分员工进行了调整,以合理的公司结构和规划递交,并在9个月以后顺利获得EB1C批准。

光纤通信公司总裁获批

递交时间:2017年10月3日

批准时间:2018年9月19日

D公司是一家位于洛杉矶地区的光纤通信公司,在美国成立已经10多年,公司有40名员工,营业额几百万美金。2015年香港母公司收购其100%的股份,并开始陆续调派母公司高管来D公司工作。胡律师近几年来协助D公司处理了多个L1申请,全都顺利获得批准。2017年10月,已经拿到L1签证的D公司总裁通过胡律师递交了EB1C移民申请,该申请在递交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也顺利获批。

去年,本所也承接了一些EB1C的补件申请(RFE)。接到补件通知以后不知道如何应对,中途找到胡律师的客户也不少。说起补件的处理,其实比首次递交更难,因为补件是在首次递交的基础上做的,大部分的文件只能够在原有基础上细化,不可以做出根本性的改变(material change),不然移民局很容易就会因为职责或者文件的material change而否决案子。

服装设计和贸易公司总裁获批

递交时间:2017年4月16日

补件通知时间:2018年5月31日

获批时间:2018年8月24日

客户E在2018年收到补件通知以后找到胡律师,希望胡律师负责她的EB1C补件。一般处理补件之前,胡律师都会要求客户提供补件通知以及之前递交的整套材料进行仔细审查。通过分析,胡律师发现之前的律师在雇主申请函里面,将客户E在海外公司的职位写错了:前一句客户E的职位是“President”, 后一句则变成了“Vice General Manager”。而且雇主申请函里面一些海外工作时间上的不一致,也一起导致了移民官对客户E在海外工作经历的质疑。补件的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是客户E是否满足一年的海外工作经历,第二是客户E担任的海外公司的职位是否属于高管。应对补件时,除了平常需要收集的材料,胡律师还指导客户E准备了公司的工作流程图和产品介绍。结合公司的流程图和整个公司的运作情况,胡律师在补件信里向移民局详细说明了客户E在海外公司担任确实是高管的职位。补件材料递交给移民局一周以后,案子就顺利获得了批准。

高科技公司CEO获批

递交时间:2017年4月19日

补件通知时间:2018年3月30日

获批时间:2018月6月18日

F公司是位于旧金山的一家高科技研发公司,2017年委托一家知名律所递交了EB1C申请,2018年3月收到补件通知。补件通知的关键点是质疑申请人在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的职位是否是高管,移民局指出EB1C递交材料里面对于受益人的职责描述十分笼统,因而无法判断其担任的职位是否是高管。F公司负责人委托胡律师处理他的补件。经过分析,胡律师发现,申请人在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从事的业务相似,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而且,F公司的销售业务有外包给专门的公司负责,而F公司主要负责的是研发、技术更新以及售后的技术支持,所以在准备补件的时候,胡律师重点强调了F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并且突出该公司的优势——招聘的都是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员工,扬长避短,从而使案件在递交补件材料之后两周后顺利获得批准。

对于希望近期或者将来递交EB1C的几点建议:

  1. 审理趋势:目前的审理标准已经不同于两年前,移民局的标准水涨船高,对于职责的要求十分细致,甚至到了严苛的地步,往往要求申请公司列明受益人每天或者每月的具体工作安排。现在的移民局已经不满足于模式化的L1或者EB1C申请,他们希望看到更加具体的、真实的工作职责。这就决定了按照模板递交申请甚至应对补件是行不通的,每个案子都需要深度挖掘,结合各自的业务模式来量身制定申请策略。

  2. 公司的结构和人员安排:现实生活中的公司运营与符合L1以及EB1C条件的公司运营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但很多客户意识不到这一点。作为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我十分理解运营公司的难处,但是如果要想案子顺利获得批准,公司的机构和人员招聘方面还是需要多加注意的。例如,两年之前的L1和EB1C案件在审理时,移民局很少拿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员工是否属于专业人员这两点来刁难申请公司,但是通过对最近案子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司的结构设置和员工背景却变成了审理的重点。有些移民官甚至会通过计算每个员工的工作时间来质疑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员工支持高管的工作。针对这些趋势,我们可以做的就是分析、总结、并且防范于未然。在递交EB1C的半年之前,客户一定要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了解什么样的公司结构、薪资和人员才最符合EB1C的要求。

  3. 公司管理制度化和文案化:由于微信的普及,很多国内公司的管理都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没有正式的电子邮件或者报告,缺乏正规化和制度化,这其实给即将申请的EB1C埋下了隐患。通过怼最近两年的案件研究可以发现,移民局审理案子希望看到书面化的东西,尤其是证明高管这一条,制度规范、所有事情都书面化的公司批准的概率肯定比一般公司要高很多,应对补件也游刃有余。

  4. 申请材料的整理和准备:细节决定一切。通过客户E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申请材料的不一致是导致补件的原因之一。当然,需要澄清的是,被补件并不一定是因为首次递件材料中的问题,大家要搞清楚这个逻辑关系。很多客户因为被补件往往会质疑首次递件时委托的律师的能力,但现在的形势下,L1和EB1C的平均补件率很高,这并不直接和首次递件的律师的能力挂钩,也希望客户对移民律师们多一份理解,和律师相互配合,使案子顺利通过才是王道。常常还有些客户认为既然材料都已经交给律师了,不是马上就能递交吗,为什么不递交?其实材料收集只是第一步,移民律师需要核对每一份材料,准备表格和雇主申请函,期间还要对材料中重要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反复核对,这个过程确实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并递交的。做了那么久的移民律师,个人感觉做案子很像拼拼图,收集材料的过程就是拼图的寻找过程,一块一块拼图仔细核对以后,再拼接成整个完整的拼图,告诉移民局一个可以信服的故事,把最优秀的地方仔细的展示给移民局,很有意思。

  5. 申请材料的递交:新财年EB-1类开始出现排期,所以优先日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针对EB-1C这种不能加急的案件。Nebraska审理中心目前EB-1C的审理时间在5个月到12个月之间,Texas审理中心目前EB-1C的审理时间在7个月到9.5个月之间,如果案子最后没有获得批准,那么将近一年的时间都是浪费的。只有前期准备充分,按照要求部署和安排,案子最后获得批准,才能顺利确定优先日,进行排期。

不论公司大小,本所的办案宗旨一直都是永不放弃,为客户奋力争取最好的结果。我们对承接的每一个案子都会花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分析案子的优势,结合公司本身的特点制定出最佳的处理方案。作为已经执业十年的律师,胡律师亲手处理过上百个L1和H1B案件,几十个EB1C案件,办案经验丰富,认真负责,代理的客户来自中国,巴西,智利,印度,日本等不同国家。如果对L1或者EB1C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本文的作者是胡晓敏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管理律师胡晓敏。本文版权归属胡晓敏律师事务所,严禁未经授权转载。已获授权者转载请注明出处。胡律师是佛罗里达州注册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奥兰治县女性律师协会会员,国际反洗钱专家和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出庭律师。文中内容,仅限于作者对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和分析,并不是法律意见,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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